簽合約三原則:要簽、要合法、要平等——他用兩次翻車換來的課#

一位認識很久的老前輩供應商,看他出貨量變大,直接無預警漲價——「諒他也不敢不拿」。他的回應是把商品下架,然後拍了這支影片。三個原則貫穿全片:再熟都要簽約、合約要合法(他見過「可以逕行進店搬東西抵債」的條款,出自台灣前兩大 3C 上市代理商)、合約要平等(對方要他的身份證和公司登記表,他只問了一句:「你會提供你們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給我嗎?」)。這不是法律課,是被咬過兩次的人整理的疤痕地圖。

往下讀之前先問自己 手上任何一份還沒簽的合約,用他的對等測試掃一遍:每一條對方要求你做的事,角色互換後對方願不願意做?答不出「願意」的條款,就是要談的條款。

(預設關閉:點連結跳回原片體驗較好,也把流量還給原作者)
01 ⭐⭐⭐再熟都要簽約——合約防的不是陌生人,是「你變大之後對方變臉」 value
他在哪裡講的
「只要有金錢的往來,就是要簽約」
2023-01-24 不管有沒有要創業都該懂:簽合約要注意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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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轉:為什麼會這樣
他的親身案例:出貨量大的音響配件,供應商是認識很久的老前輩,「放心跟他交貨也沒簽約」,結果對方看量大直接請款時漲價,吃定他不敢斷貨。他寧可下架也不吞。結論不留餘地:「不管你跟這個人多熟,他過去多麼地照顧你」,只要有金錢往來就簽約——因為需要合約保護的時刻,恰恰是關係最好、生意最順的時候埋下的。
實證查核
這是商業實務的立場宣告,佐以第一手案例。合約的功能本質(把口頭默契固定為可執行承諾,消除事後機會主義)與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分析一致。
要補一句
案例為單方敘述,對造說法不可得;「他現在到處講我的壞話」一段顯示雙方關係已惡化,敘事有立場。
可帶走的做法
跟親友、老同事做生意前把醜話寫成白紙黑字:「我們簽個簡單的約,保護的是交情不是防你」——這句話本身就是關係的試金石。
02 漲價勒索有標準時機:等你做大、換供應商成本最高的那一刻 moderate
他在哪裡講的
「你來不及了,你沒有退路了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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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轉:為什麼會這樣
雞排攤的推演:月叫兩百片時沒人理你;爆紅到月銷五六萬片時,供應商把 20 塊的雞排漲到 40 塊——「你買不買?你來不及了」,因為此刻你忙到不可能重找供應商。議價權不看交情看依賴度,而依賴度是隨你的成功單調上升的。
實證查核

這就是經濟學的套牢問題(hold-up problem):一方做出關係專屬投資後,另一方可事後重新談判分配。理論與實證文獻充分,長期合約正是教科書解方。

查證來源

  • Hold-up problem:關係專屬投資後的事後機會主義,長期合約為標準解方
要補一句
供應商也有對稱風險(大客戶壓價);健康的長約通常雙向鎖定價量。
可帶走的做法
生意開始成長的那個月,就是回頭補簽長約的最後好時機——趁你還「不夠重要」、對方還沒意識到你沒退路。
03 違法條款無效也危險:利率上限 16%、「逕行進店搬物抵債」根本是搶奪 strong
他在哪裡講的
「就有可能會觸犯這個重利罪」
2023-01-24 不管有沒有要創業都該懂:簽合約要注意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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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轉:為什麼會這樣
兩個真實條款:其一,欠款利息——民法約定利率上限 16%,超過部分無請求權,情節重者觸犯重利罪;其二,他實際遇過「欠錢時廠商可逕行進入店面搬走東西抵債」——強制執行是法院的事,自力搬走可能構成搶奪,而這條出自台灣前兩大 3C 上市代理商的制式合約,反映「大公司的合約也未必合法」。他的處理:要求刪除、對方不肯、他不簽。
實證查核

民法第 205 條(2021 年 7 月修正後)約定利率上限為週年 16%,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;重利罪為刑法第 344 條。債權實現須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,債權人自力取物可能構成刑責——皆為可查證的現行法。

查證來源

  • 民法 §205:約定利率上限週年 16%(2021.7.20 施行)
  • 刑法 §344 重利罪
  • 債權實現應循強制執行程序,禁止自力救濟取物
要補一句
影片為 2023 年,16% 為修法後數字正確;法律隨時間修正,引用前再確認現行條文。
可帶走的做法
看到「逕行」兩字就停下來:合約裡任何繞過法院的自力救濟條款,先假設違法,打電話問主管機關或法扶。
04 律師寫的合約也要自己逐條讀:法律的完美不等於生意的正確 value
他在哪裡講的
「因為律師不見得熟悉你的行業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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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見過第一大項與第二大項互相牴觸的合約——文字邏輯問題,誰寫的都可能犯。律師「以他的法律專業寫出無可挑剔的合約,可是他可能不了解你的行業」,所以業主必須把需求講清楚、自己逐條推敲。他的自嘲:小六法「只學到了精神沒學到內容」,但至少「懂得問」——知道該找誰問,本身就是保護。
實證查核
分工判斷:法律專業把關合法性與文字嚴謹,行業知識(交期、規格、驗收慣例)只有當事人有。此為法律服務使用的常識性建議。
可帶走的做法
給律師的委託裡附一頁「我的行業怎麼運作」:交貨節奏、付款慣例、最怕發生什麼。律師的產出品質取決於你給的輸入。
05 ⭐對等測試:對方要你的證件時,問一句「你會給我你們負責人的嗎?」 moderate
他在哪裡講的
「合理的另一面就是平等」
2023-01-24 不管有沒有要創業都該懂:簽合約要注意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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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轉:為什麼會這樣
家電代理商簽約前要他的身份證+公司登記表(內含股東比例與出資),用途是「審核我們公司的償還能力還有額度」。他指出只有兩種單位有正當理由要這些:公家機關/電信(防詐騙冒名)與銀行(開戶徵信)。他的對等測試一句話終結談判:「你會提供你們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給我嗎?」對方笑答當然不會——「那就沒什麼好說了」。測試的邏輯:正當的資訊要求應該經得起角色互換。
實證查核

公司登記資料(含董監事、出資)部分可公開查詢,但整份登記表連同負責人身份證件的組合已足以冒辦多種業務,屬高風險個資;「對等性」作為條款正當性的檢驗法,與契約法上的誠信原則精神一致。

查證來源

  • 公司登記資訊之公開範圍與個資風險
要補一句
部分產業(如金融、電信經銷)的證件要求有法規依據,對等測試前先確認有無法定義務;有法定義務的要求不適用此測試。
可帶走的做法
任何一方要求你提供文件時,先問三件事:法律依據是什麼、拿去做什麼、對方是否對等提供。三題有一題含糊,就緩簽。
06 不平等條款的真正代價不在那一條,在你簽下去之後的談判地位 value
他在哪裡講的
「他會覺得你軟弱可欺」
2023-01-24 不管有沒有要創業都該懂:簽合約要注意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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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轉:為什麼會這樣
「你一旦簽了,他們會覺得你軟弱可欺,他就會什麼都要求你。」不平等條款是探測器:對方在測試你的底線,第一次讓步定義了整段關係的相處模式。他也點名台灣商場的舊習——老前輩用過去的位階要求不合理的事,「時代轉變了,地位也有所轉變了,但他還是用原本的想法來想我」——人情壓力正是讓人放棄三原則的最常見原因。
實證查核
談判學中的先例效應與錨定:早期讓步塑造對手對你保留價格的信念。屬立場與經驗歸納。
可帶走的做法
人情壓力下的標準話術背起來:「條款的事我們照規矩來,跟交情無關——正因為想長久合作才更要寫清楚。」
07 合約不是護身符是彈藥庫:上市公司照樣毀約,合約給你的是發律師函的地位 value
他在哪裡講的
「你等著接我們的那個律師函」
2023-01-24 不管有沒有要創業都該懂:簽合約要注意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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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轉:為什麼會這樣
他創業初期的翻車:跟上市公司簽好交貨期與付款條件,首張大訂單卻被告知「機器已經都出給其他人」——多年後他看懂了,是更大的客戶用人情把貨截走。解法不是哀求:「給你兩個選擇,一個出貨,第二個你等著接我們的律師函。」對方最終出貨。教訓的完整版:簽了約對方還是可能毀約,但合約讓你從「被欺負的小公司」變成「有訴訟地位的債權人」——嚇阻力來自你真的能告。
實證查核
合約的執行力來自違約救濟(履行請求、損害賠償);「大公司對小供應商的機會主義」與法律地位對談判結果的影響為商業實務常態。案例為單方敘述。
要補一句
發律師函前先確認自己履約無瑕疵;律師函是談判工具也是開戰宣告,用之前想清楚要的是履約還是關係。
可帶走的做法
簽約時就想像毀約那天:這份合約寫的交期、規格、違約金,夠不夠讓律師函有牙齒?寫不出具體數字的合約,發函也是空包彈。

本單元出自單一影片《不管有沒有要創業都該懂:簽合約要注意什麼?》(2023-01-24)。敘事立場:三個案例(老前輩漲價、3C 代理商違法條款、上市公司截貨)皆為其單方敘述,對造說法不可得,其中第一個案例雙方已交惡;法條部分(利率上限、重利罪)獨立可查證且正確。與本站互指:他的商業立場與導購辨識見 T21 各單元;「寗可好物」時期的供應商糾紛脈絡見 t19 其他單元。